(2015)云法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李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李阳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54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住所地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335号。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建军,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栖霞分理处主任。特别授权。被告李阳明,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诉李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00元,减半收取353.0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波人民陪审员 喻光权人民陪审员 胡兴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