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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财武与张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武,张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刘财武。被告张恋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财武与被告张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张恋君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阴市辖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丁舟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