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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桂环、周建辉、潘月娥与罗二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环,周建辉,潘月娥,罗二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044号原告:王桂环,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周建辉,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潘月娥,住广州市花都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国就,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文洲,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二生,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代理人:罗建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桂环、周建辉、潘月娥诉被告罗二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罗二生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转换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三原告是家庭成员关系,原告王桂环是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马岭村一队戊10宅基地块的权属人(证号:花府集建总字第040201010号,面积130平方米)。潘月娥系原告王桂环儿媳,周建辉系原告王桂环儿子。2013年8月15日,原告潘月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协议约定以包工包料形式由被告在原告所属地块上兴建一幢四层半高的房屋,承包价格按每平方米投影面积950元计算,由被告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图纸施工,楼房砌好砖后,在批荡装修过程中,本案涉案楼房出现在地基下沉,地面开裂,地梁断裂等严重质量问题。2014年9月2日因房屋出现倾斜,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涉案房屋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人员撤离。后原告周建辉与被告协商解决办法,双方与2014年9月17日签订了一份《协议》,被告在《协议》中确定其对涉案房屋质量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同意负责全部责任。随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对房屋进行修复,但被告一直拖延推诿。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潘月娥与被告罗二生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建房协议》;2.被告赔偿因承建涉案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以评估机构鉴定为准)。3.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罗二生于2016年4月3日前向原告王桂环、周建辉、潘月娥支付损失赔偿款60000元;二、若被告罗二生未在2016年4月3日前向原告王桂环、周建辉、潘月娥付清损失赔偿款60000元,被告罗二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王桂环、周建辉、潘月娥支付滞纳金;三、原告王桂环、周建辉、潘月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告王桂环、周建辉、潘月娥与被告罗二生之间的债权债务了结,原、被告不再就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及损失向对方主张权利;五、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桂环、周建辉、潘月娥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 璇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人民陪审员  李玢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邓国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