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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夏清与深圳市艾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清,深圳市艾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39号原告(反诉被告)夏清,住址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周一波,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艾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界西南星河世纪大厦B、C栋201、2036-2039。法定代表人徐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安义,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雪松,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夏清诉被告深圳市艾鹏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敏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玉兰、曾小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敏  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卓灵(代)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