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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阙某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阙某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杜建平,浙江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叶佳林,浙江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阙某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阙某甲、辩护人杜建平、叶佳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阙某甲在青田县船寮镇外湖村“官坟降”山脚下机耕路外侧的自家农田里烧杂草,由于风势大,火苗被吹至机耕路后面的山场从而引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火灾共烧毁森林面积492亩,价值人民币人民币52825元整。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在现场进行扑救,并向来现场了解情况的外湖村党支部书记叶某承认系其引起。案发当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将其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查询单、青田县船寮镇外湖村民委员会证明、青田县船寮镇外湖村村民委员会协议书、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前科情况说明、关于阙某甲归案情况的说明,证人周某甲、洪某、叶某、马某的证言,被害人阙某乙、阙某丙、梅某、周某乙、徐某、潘某、阙某丁的陈述,被告人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船寮镇外湖村森林火灾鉴定书、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青田县船寮镇外湖村“官坟降”山场失火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甲在自家农田里烧杂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共烧毁森林面积492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阙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提出缓刑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为保护森林资源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阙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东民人民陪审员  叶爱丽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刘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