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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委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曾正芬与赖廷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正芬,赖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委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曾正芬。被执行人赖廷洋。申请执行人曾正芬与被执行人赖廷洋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正芬于2014年12月23日向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19日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2015年2月3日我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812.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翠屏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