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袁福松、吴谷丰与吴谷丰、何亚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福松,吴谷丰,何亚珍,史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121号原告袁福松。被告吴谷丰。被告何亚珍。被告史立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福松与被告吴谷丰、何亚珍、史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福松逾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经本院通知,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成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