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董素容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素容,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法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董素容。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素容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素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素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素容承担。审 判 长 刘静秋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人民陪审员 戴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