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778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86年8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佑成,系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6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绍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秦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