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白拉本多杰与陈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拉木多杰,陈康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白拉木多杰,男,土族,1987年6月5日出生。被告陈康明,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拉木多杰与被告陈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拉木多杰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拉木多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拉木多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拉木多杰负担。审判员 罗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福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