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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中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秀兰与遂宁市人民政府、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张雪琴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兰,遂宁市人民政府,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张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遂中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兰,女,汉族,生于1948年5月1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赵世勇,该市市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建华,遂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玲,遂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遂宁市城区嘉和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昝中国,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勇,该局政策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雪琴,女,汉族,生于1956年10月1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振声(张雪琴之胞弟),汉族,生于1960年4月10日。上诉人李秀兰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船山区人民法院(2012)船山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秀兰诉遂宁市人民政府、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张雪琴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因该宗争议土��,张雪琴以李秀兰为被告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现本院正在审理之中,尚未审理终结。2012年9月19日,船山区人民法院因此己作出了(2012)船山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土地行政管理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在裁定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况下恢复诉讼并作出判决,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六)项之规定:即诉讼过程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诉讼。故,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2)船山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二、发回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肖 云 燕审判员 何   斌审判员 ���尧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秀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