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蔡多伟诉杨金明、鄂治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多伟,杨金明,鄂治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蔡多伟,男。被告:杨金明,男。被告:鄂治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石桥路265号。负责人:刘少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多伟诉被告杨金明、鄂治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蔡多伟承担。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诗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