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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中民三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民三初字第0001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被告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炜审 判 员  白煜鹏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夏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