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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许荣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许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审字第108号申请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芳,该局监察大队科员。被申请人许荣军。2013年12月,申请人在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扬中市三茅街道民主村2组土地进行平整并开挖河塘。申请人于同月23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4年1月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停止了建设行为并作出了整改。2014年8月,被申请人再次开工建设,新建了彩钢瓦临时房屋作仓库用,堆放了化肥、农具等农业生产物资。同年9月23日,申请人立案受理,并派员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经测量,被申请人建设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为2665平方米,已经建设了3栋临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1270平方米。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现状图,被申请人所占用的土地中耕地面积为2575平方米。又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被申请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其中占用基本农田面积为2665平方米,不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途。2014年10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年10月13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4)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在本市三茅街道民主村2组非法占用的2665平方米土地,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3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79950元的罚款。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1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因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在本市三茅街道民主村2组非法占用的266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3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79950元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丽华审判员  张中平审判员  韩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