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蒋某、刘某甲玩忽职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邢刑终字第3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中共党员。2005年12月至今任南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指导股股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南宫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南宫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某、李某,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中共党员。2007年至2011年任南宫市发改局重点项目办副主任,2011年底离职。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南宫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南宫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桑某某,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乙,中共党员。2011年8月至今任南宫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南宫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南宫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某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刘某甲、刘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某、刘某甲、刘某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李某、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桑某某、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了市、县,落实到了具体企业,中央财政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南宫市秀成皮毛有限公司、南宫市东方皮业有限公司、南宫市力民皮革有限公司和南宫市昌盛皮革制造有限公司四家企业被列入2011年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2011年5月12日,南宫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向邢台市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提出申请,认为上述四家企业经核查小组详细核查,对落后产能已按照计划进行了淘汰并关闭,符合2011年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和要求,申报奖励和补贴。2011年10月,被告人蒋某、刘某甲和刘某乙在对上述四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初步验收工作中,在没有认真审查的情况下,均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2012年1月上述四家企业获得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339万元。经核实,上述四家企业均无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申报资料中项目批复、土地证、营业执照、税票、电费单据等均为虚假资料。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某乙主动到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案发后,上述企业负责人李某甲向本院退款354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蒋某、刘某乙、刘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某、王某、冯某的证言,财建(2011)180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给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能源主管部门的《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河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验收规范、河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南宫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收据、支付申请单及拨款通知单、财政专项资金审批卡,南宫市地方税务局查询单,南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南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南宫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南宫市发展改革局出具的证明,邢台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年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准备和报送2012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有关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局《关于下达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给各设区市、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相关问题的通知》,户籍证明信及任职证明,南宫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证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交款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辩护人高某、卢某某提供了南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情况说明、南宫市人民政府南政办(2011)41号文件及被告人蒋某个人荣誉证书等证据,证明2011年5月9日南宫市工信局在得知涉案四家企业被列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后,才将该项工作交给产业指导股负责;2011年南宫市工信局的主要职责不包括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工作;被告人蒋某平时工作表现良好,成绩突出并多次获奖。经查,对涉案四家企业的验收工作在2011年9、10月份,南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情况说明恰恰证明了涉案企业验收工作应由被告人蒋某所在的产业指导股负责;南宫市人民政府南政办(2011)41号文件载明,工信局负责推进产业结构战略调整和优化升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就是为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因此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工作应由工信局负责;被告人蒋某的一贯表现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故上述证据不予采纳。辩护人张某一提供了被告人刘某甲任免通知及相关文件摘编,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已离职;涉案企业的落后产能验收不归发改局管辖。经查,被告人刘某甲是否离职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且其离职是在2011年12月26日,而验收工作是2011年9、10月份,对四家企业验收时被告人刘某甲在职;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给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能源主管部门的《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及南宫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均证实了涉案企业的验收工作由南宫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故上述证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三名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初步验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被骗取,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辩护人高某、卢某某、王惟福关于被告人蒋某、刘某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经南宫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到案,没有主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张某一关于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发生系多因一果,三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挽回部分损失,故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刘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蒋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蒋某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被赋予的职权不包括对相关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核,已尽到相应职责,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观、客观构成要件。二、蒋某在淘汰落后产能初步验收工作中的行为符合《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验收规范》的程序要求,其在验收表上的签字仅是对落后产能设备已被拆除情况的书面验收意见,不是对申请企业提交材料的认定。三、如果法庭认定蒋某构成犯罪,应考虑其认罪态度好、工作中表现良好、积极为国家追回损失等量刑情节。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根据相关的文件,南宫市发改局在本案涉案企业验收中没有验收职责,验收结论对是否发放国家奖励资金作用较小。二、刘某甲没有参与企业申报材料审查,根据验收规范规定及相关文件,未规定验收环节需要对企业的资质进行重复审核。三、应认定刘某甲自首情节,且经过积极努力追回了部分资金。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本案造成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被骗取的原因是四家企业伪造虚假材料。刘某乙没有参加淘汰落后企业的申报,根据验收工作规范正确履行了自己的验收职责,验收工作不需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其签字的验收意见表没有虚假材料。二、没有相关文件要求财政局具有验收职责,刘某乙在验收意见表上的签字不具有任何意义。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三上诉人是否负责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工作部分事实不清,建议发回重审。经审理查明,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了市、县,落实到了具体企业,中央财政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南宫市秀成皮毛有限公司、南宫市东方皮业有限公司、南宫市力民皮革有限公司和南宫市昌盛皮革制造有限公司四家企业被列入2011年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2011年5月12日,南宫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向邢台市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提出申请,认为上述四家企业经核查小组详细核查,对落后产能已按照计划进行了淘汰并关闭,符合2011年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和要求,申报奖励和补贴。经核实,上述四家企业均无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申报资料中项目批复、土地证、营业执照、税票、电费单据等均为虚假资料。2011年10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刘某甲和刘某乙在对上述四家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初步验收工作中,在没有认真审查的情况下,均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2012年1月上述四家企业获得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339万元。2014年6月18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乙主动到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另查明,上述企业负责人李某甲在案发后向南宫市人民法院退款35.4万元,二审期间向南宫市人民法院退款125.5万元,共计退款160.9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被告人蒋某供述,他于2010年6月至今在南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2005年12月任工信局产业指导科科长,正股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业指导科的主要职责是掌握经济企业发展动态,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为乡镇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等,2011年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也归他科管理。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共有四家,分别是南宫市东方皮业有限公司、南宫市力民皮革有限公司、南宫市秀成皮毛有限公司、南宫市昌盛皮革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9月上旬,南宫市组织对这四家企业的初步验收,这项工作是由他们局牵头,财政局和发改局参与联合验收,参加人员有他、南宫市财政局的刘某乙和发改局的刘某甲,还有没有别人没有印象了。初次验收主要是看主要设备是否拆除,皮毛企业的主要设备是转鼓,他们去验收时,“力民皮革”院内有一台开毛设备,“昌盛皮革”院内有一转笼,都没有见到拆除的转鼓。“东方皮革”厂址已拆平,没有见到现场。他虽然没有见到企业拆除的转鼓,但是企业在申报资料中提供了拆除图纸,他不能确定企业是否有作弊行为。没有发现这四家企业申报的产能数量有不真实的地方,在验收过程中刘某乙和刘某甲也没有提出其他意见。他们没有能力也没有对企业申报产能进行核实。当时他们初步验收以后,因为拿不准,怕出错,经过请示领导同意,没有立即在验收表上签字,等到邢台市来验收后才签的字,企业淘汰产能验收意见表中的县级主管部门验收意见一栏是他签的“情况属实”这四个字,验收意见是等邢台市级验收后,他们补签的验收通过意见。他们只负责按上级要求组织材料,对这四家企业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没有进行认真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由邢台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这四家企业的申报材料都是秀成皮毛的李某甲报去的,其他三家企业的法人代表他没有见过,国家拨付给这四家企业三百多万奖励资金。2、原审被告人刘某乙供述,他于2011年8月份到南宫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工作,任科长至今,主要负责一些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方面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南宫市的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奖励资金工作在2011年归经济建设科管理,2012年的5、6月份归企业科管理。2011年9月份省和邢台市来验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参加人员有工信局的冯某局长、蒋某,发改局的刘某甲和他,当时看了四个企业,其中段芦头镇两个,垂杨镇双炉村一个,城区一个,听说在人民公园这里,因为公园建设已经没有了厂址,所以没有看到。过了几天,工信局的蒋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在验收表上签字,他在不了解有关国家政策和不掌握四家企业真实情况下签了字,这四家企业获得国家奖励资金339万元,他的工作有过失。3、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他于2005年至今在南宫市发改局工作,2007年任发改局重点项目办副主任,2011年年底离职。发改局重点项目办副主任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市的节能减排工作,节能工作在发改局,要求企业上节能项目,完成节能量等工作。减排工作由环保局负责。他知道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这项工作,但不知道对企业有奖励。南宫市东方皮业有限公司、南宫市力民皮革有限公司、南宫市秀成皮毛有限公司、南宫市昌盛皮革有限公司这四家企业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上的签名是他签的,但他不清楚上述四家企业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他只关注该表上的“淘汰落后效果(吨)”这栏目指标,别的不是他工作职责的范畴,这一栏目的数值是企业算出来的,工信局的人拿着让他看的,是否真实不清楚。2011年局里安排他去上述四家企业检查,参加检查的还有邢台市工信局领导、南宫市工信局冯某局长、杜新胜副局长、蒋某、南宫市财政局刘某乙,只是检查该四家企业设备是否拆除,别的情况不清楚了。检查之后过了一段时间,蒋某拿着四个企业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让他签字,第一次因为表格上有空缺他没有签字,第二次表格填写齐全后他签了字。他去上述四家企业检查了,企业被淘汰的设备拆除了,他没有参加这四家企业的资格审查,只是参加了一次现场检查,别的事不清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由南宫市工信局主办,在他印象中当时有邢台市工信局的一名人员、南宫市工信局的蒋某、财政局的刘某乙和他等人就去了两家企业验收,其中一个企业在段芦头镇一个村附近,上面没有厂牌,确实厂子里面有设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上的内容他查看了,他不清楚国家是否给了上述四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奖励资金。他工作不细致,没有坚持原则,对四家企业从国家领取了339万元的奖励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负有责任。4、证人李某甲证明,他是秀成皮毛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企业约1990年成立,因为这行业污染比较严重,市里经常整治,所以2008年左右就不干了。该企业一般都是有活就干,没活就停,一年加工5万张皮子。该企业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时,申报材料有假的,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不是他,申报时复印件改成了他的名字,交税凭证的复印件开始的一部分不是他弄的,申报时说不够,他又复印了一部分,所以交税凭证有一部分是重复的,日期都是重复的。当时他把申报材料交给了工信局办公室,应该是工信局、财政局联合审核的。因为验收的事,有关部门去过三次,第一次是南宫市的人,第二次有邢台的人,第三次有省里的人。第一次验收记得有工信局和财政局、发改局的几个人,去后主要看的是设备和场地。2012年1月份领取的奖励资金,他去办的领款手续,同时把昌盛皮革、东方皮业和力民皮革的领款手续一块都办了,其中昌盛皮革是105万元,东方皮业是107万元,力民皮革是73万元,秀成皮毛是54万元,这些资金主要是用于还账及职工身上了。昌盛皮革、东方皮业和力民皮革这三家企业实际都是他投资建的,但是法人代表不是他,也不是申报材料上报的李某乙(他的姐姐)、吴某(他妻子)、王某(他的朋友),在申报材料时因为需要身份证就改成了这三个人。他妻子吴某没有参与,对这些事也不清楚。这三家企业的成立时间及经营情况和秀成皮毛情况差不多,这三家企业的申报材料和秀成皮毛也一样,交税凭证是虚假的,其他材料也有虚假成分。他在申报材料上关于四个企业的产能、职工数、利税等方面的申报数字都有一定的虚假成分。这四个企业都办过工商营业执照,后来没有年检,因为他这几个企业都是代加工性质,不直接走货,走的一部分货是代开的票,所以该四个企业没有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他用王某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的银行卡,没有给王某说过力民皮革有限公司的奖励资金拨到这张银行卡上的事。5、证人李某乙证明,南宫市昌盛皮革有限公司不是她经营开办的,该公司的业务跟她没有关系,也不知道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字是她,南宫市秀成皮毛有限公司的法人李某甲是她的弟弟。2011年10月8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从南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宫市财政局提取的“收到财政拨款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记账凭证上的签名“李某乙”三个字不是她签的。南宫市昌盛皮革制造有限公司领的105万元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确实转到她的银行卡上了,李某甲说不让转账、提取现金,这是工信局的钱。6、证人吴某证明,她不知道南宫市东方皮业有限公司和南宫市秀成皮毛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李某甲是她的丈夫。她不清楚也没听说过南宫市东方皮业有限公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的事,也没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和财政局拨款收据上面签过名字,上面的吴某不是她签的。2012年确实往她卡上打过钱,多少钱不清楚,李某甲说不让动这钱,钱的去向她也不清楚。7、证人王某证明,南宫市力民皮革有限公司原来是李某甲在他们村办的一个企业,后来不干了,李某甲办这个厂子时让他给帮忙经营,他比一般工人拿的工资多。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是李某甲,他没有见过该企业的营业执照,该企业有订单,干活时有十余个工人,有一个车间,大约三四百平米。该企业在2007年或2008年就不干了,机器设备在2010年或是2011年卖了。是李某甲让他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的企业负责人一栏里签的名,他不清楚干什么用。财政局的领款手续上不是他签的名,他没有从财政局领过钱,也没有在工商银行办过卡。财政局往王某的银行卡上打钱的事他不清楚。8、证人冯某证明,他从2011年3月份起任南宫市工信局局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归产业指导科管理,产业指导科的科长是蒋某。产业指导科的职责是棉、毛、纺及装备制造行业企业的服务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融资担保等。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程序是他局产业指导科依据上级精神下发通知,由企业自行申报,然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让企业组织申报资料上报邢台市主管部门,由邢台推荐列入计划。县级初审内容主要是企业的生产规模及经营情况、企业账目、营业执照、能否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等。他上任该局局长时,该年度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已经完成,企业已列入省计划。南宫市的初步验收由他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局参与一起去企业转过,初步验收表的时间是2011年9月11日,以前没有初步验收这个表格,这个表格是省里来验收时带过来的,所以这个表是后来补填的,它不能准确反映真实的初验时间。初验时他没去,后来邢台和省里来验收检查时他陪同去了。9、财建(2011)180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给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能源主管部门的《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河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验收规范;河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证实,(1)“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奖励条件包括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件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者废毁,不得转移;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审批、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2)申报的2011年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要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范围之内;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将申报项目的核实检查、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一个项目一个卷。(3)县(市、区)政府组织对企业的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初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签署意见,并上报相关验收资料。10、南宫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证实,2011年5月12日,南宫市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局联合向邢台市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局申请,内容为:三单位组成联合核查小组,确定南宫市秀成皮毛有限公司、南宫市东方皮业有限公司、南宫市力民皮革有限公司对落后产能已按计划进行了淘汰并关闭,南宫市昌盛皮革制造有限公司实现了淘汰落后产能并转产,这几家企业均符合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条件,请准予奖励和补贴的申请。11、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证实,南宫市秀成皮毛有限公司、南宫市东方皮业有限公司、南宫市力民皮革有限公司、南宫市昌盛皮革制造有限公司的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县级主管部门验收组负责人蒋某、刘某乙、刘某甲签字验收。12、收据、支付申请单及拨款通知单、财政专项资金审批卡证实,2012年1月18日李某乙(昌盛皮革制造有限公司)、王某(南宫市力民皮革有限公司)、吴某(南宫市东方皮业有限公司)、李某甲(南宫市秀成皮毛有限公司)分别收到财政拨付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53万元、37万元、54万元、27万元的收据记账凭证四张及其对应的集中支付申请单、拨款通知单、财政专项资金审批卡。财政专项资金审批卡由刘某乙填写。2012年1月20日李某乙(昌盛皮革制造有限公司)、王某(南宫市力民皮革有限公司)、吴某(南宫市东方皮业有限公司)、李某甲(南宫市秀成皮毛有限公司)分别收到财政拨付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52万元、36万元、53万元、27万元的收据记账凭证四张及其对应的集中支付申请单、拨款通知单、财政专项资金审批卡。13、南宫市地方税务局查询单证实,2008年-2010年间上述四家公司未在该局办理税务登记。14、南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四家企业没有在该局登记注册。15、南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南宫市秀成皮毛有限公司、南宫市东方皮业有限公司、南宫市昌盛皮革制造有限公司未在该局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16、南宫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在该局未找到上述四家企业的土地登记档案。17、南宫市发展改革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南宫市昌盛皮革制造有限公司、南宫市东方皮业有限公司、南宫市秀成皮毛有限公司的生产线项目请示的批复在该局的档案存档目录中没有留存记录,南宫市力民皮革有限公司的生产线项目请示的批复与该局存档目录中的文件名不符。18、邢台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年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准备和报送2012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的通知》证实,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时,各被验收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项目立项审批、拆除录像或照片等情况说明材料。19、河北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有关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局《关于下达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证实,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当地财政、工信、发改等部门要督促企业补充相关资料,待资料完善后再拨付奖励资金;对于截止核查日尚未拆除的企业,当地财政、工信、发改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经省淘汰办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资金。20、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给各设区市、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实,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工信局、财政局要对辖区内涉及的企业项目进行核查,一是核查企业是否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二是严格审核企业前三年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核实核准实际淘汰的落后产能量;三是核查省市县对企业的书面验收意见;四是核查企业的项目批复、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纳税凭证、电子清单等相关资料。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落后产能设备是否拆除的书面验收意见。21、户籍证明信及任职证明证实,三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任职情况。22、南宫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证明、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18日,刘某乙到南宫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自首,2014年6月20日蒋某、刘某甲经南宫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来该局接受询问。23、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证实,申报材料包括:南宫市申请文件、企业申请、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批复、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土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纳税相关税票、企业电费清单、企业设备照片。24、南宫市人民法院证明、现金交款款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涉案企业负责人李某甲向南宫市人民法院退款35.4万元,一审宣判后,向南宫市人民法院退款125.5万元,共计退款160.9万元。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刘某乙、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初步验收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被骗取,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伟韬审 判 员 赵 力代理审判员 赵国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