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爱民与被告徐州龙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孙俊峰、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民,徐州龙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孙俊峰,董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0661号原告许爱民。被告徐州龙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云龙区袁桥共建路好来花园7-3-101室。法定代表人孙俊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俊峰。被告董方(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民与被告徐州龙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孙俊峰、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爱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80元,已减半收取359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许爱民1795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康 磊代理审判员 魏雪梅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