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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爱民与被告徐州龙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孙俊峰、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民,徐州龙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孙俊峰,董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0661号原告许爱民。被告徐州龙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云龙区袁桥共建路好来花园7-3-101室。法定代表人孙俊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俊峰。被告董方(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民与被告徐州龙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孙俊峰、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爱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80元,已减半收取359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许爱民1795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康 磊代理审判员  魏雪梅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