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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某某针织有限公司与邓某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针织有限公司,邓某清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0号原告某某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金。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邓某清。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某某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萧奕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