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胜林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胜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8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胜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抓获,同年5月23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胜林犯诈骗罪一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2014)鄂五峰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胜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李胜林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胜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胜林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胜林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胜林撤回上诉。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鄂五峰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曹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