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文麒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麒,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6月30日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月4日。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春莲,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麒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松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麒及其辩护人刘春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文麒采取翻墙、翻窗入室的方法,在长沙市、娄底市等地实施盗窃,累计作案6次,盗得他人钱财价值共计8547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麒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文麒及其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部分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2014年7月13日,其并未实际盗得财物;2、2014年8月23日,其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盗得的蓝色芙蓉王香烟是硬盒而非软盒包装;3、2014年9月4日,其在新世纪花苑金龙座小区2807房并未盗得苹果笔记本电脑。另被告人文麒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文麒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请法庭对被告人文麒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文麒采取翻墙、翻窗入室的方法,在长沙市、娄底市等地实施盗窃,累计作案6次,盗得他人钱财价值8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文麒翻窗进入娄底市娄星区星海名都小区A栋2单元3006房苏某某家中,盗得1台苹果MACBOOK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4250元)。2、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文麒翻窗进入娄底市娄星区吉泰邦臣小区D区3202房吴某某家中,盗得男、女皮包各1个,内有现金共计30000元左右。3、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文麒翻窗进入娄底市大同芙蓉小区H栋3103房孔某某家中,盗得现金16000元及1台白色苹果MACPR013寸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4080元)。4、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文麒翻窗进入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财富中心财座2905房湖南省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盗得索尼VPCEG-111T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2880元)、茅台酒1瓶(经鉴定,价值680元)、黄色芙蓉王香烟1包(经鉴定,价值22元/包)及蓝色芙蓉王香烟4条。5、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文麒在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万顺家园小区,翻窗进入1栋2201房欧阳某某家中,盗得现金3600元、和天下香烟5包(经鉴定,价值100元/包)、蓝色软盒芙蓉王香烟4包(经鉴定,价值55元/包)及瑞士原装天梭PRS516型游泳表1块(经鉴定,价值3040元)。6、2014年9月3日,被告人文麒翻墙进入长沙市天心区新世纪花苑金龙座小区2807房徐某某家中,盗得现金18000元及1台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型号不详,无法鉴定)。2014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娄底市春园步行街莫林长青店,将使用“施凯”的身份证入住的文麒抓获,从文麒处扣押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借记卡1张及被盗天梭手表1块,该手表现已发还被害人欧阳某某。另查明,被告人文麒于2014年6月30日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次日由湖南省茶岭监狱执行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月4日。文麒于2014年7月13日实施盗窃行为,尚有余刑1年4个月23天,罚金15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文麒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文麒的身份,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文麒到案的经过。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2)涟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株中法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书》及相应的《假释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文麒的前科及假释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扣押的银行卡及其照片,证明被扣押物品及其发还情况。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文麒指认的作案现场照片、作案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盗窃现场的情况。6、长沙市芙蓉区价格认证中心芙认鉴(2014)27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各被盗物品的价值。7、被害人欧阳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孔某某、吴某某、苏某某、袁耕田的陈述,证明其各自被盗财物的具体情况。8、被告人文麒的供述,其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0000余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麒于2014年8月23日盗得4条蓝色软极品芙蓉王香烟,经查,该笔事实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足;被告人文麒及其辩护人就该笔事实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将该笔盗窃金额予以核减。被告人文麒在庭前就其于2014年7月13日、2014年9月4日实施盗窃的具体情况做过多次稳定的供述,且有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其当庭翻供没有合理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涉案钱财已部分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文麒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文麒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株中法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文麒的假释。二、被告人文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五百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三、责令被告人文麒继续退赔其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晓晓人民陪审员 曹景云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