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甲、赵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4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长德。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化松。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月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 月 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彭露露_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