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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行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朱龙海诉柳河县孤山子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吉行监字第15号朱龙海:你诉柳河县孤山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孤山子镇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通中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对该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土地为白贵余原房屋所在地;(二)原宽度为4.3米土地为白贵余超占,转让时也一并转让;(三)你重建房屋时,对占用原4米宽土地有批建许可书。故白贵余主张其拥有争议土地的专有通行权依据不足。经本院审查认为:(一)据你持有的柳国用九九字第17-5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你房屋东侧至道为0.3米宽,故4米争议通道不在你国有使用证范围内。(二)孤山子镇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对1994年签订卖房协议时的三位见证人进行了调查,三位见证人均证明签订协议时约定争议通道归白贵余所有和使用。(三)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为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使用具体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该通道为白贵余家唯一通道,故孤山子镇政府结合相关证据,将争议土地确权给白贵余使用并无不当。综上,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