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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方仕华与方仕华、汪雪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方仕华,汪雪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7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81号。负责人:张山明,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超,系公司员工。被告:方仕华。被告:汪雪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方仕华、汪雪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李路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