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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牛西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军,牛西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家住华县新秦路盛华苑小区7号楼第六户。被执行人牛西洋,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华县华州镇大街村丝巷组。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牛西洋归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及本案执行费2000元。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牛西洋下落不明,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其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牛西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标的较大,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牛西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侯广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