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朱正东与宋得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东,宋得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朱正东,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得盛,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依据本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026号生效判决,我院已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之妻周某某所有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李国胜代理审判员 石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