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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卓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13号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悦城镇西郊,组织机构代码55731035-6。法定代表人:谭坤。被告:广州市卓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聚德路17——51号首层自编A7A。法定代表人:钟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卓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6.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敖伟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锦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