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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28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顾浩与朱丽丽、丁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浩,朱丽丽,丁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2879-1号原告顾浩,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雷霆,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丽丽,居民。被告丁玉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浩诉被告朱丽丽、丁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顾浩负担。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