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梁小磊与杭州物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磊,杭州物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梁小磊。被告:杭州物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磊诉被告杭州物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小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小磊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江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