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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少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流方青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宫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