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流方青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宫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