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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与房煜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房煜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负责人:袁德喜。委托代理人李培民,四川省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煜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诉被告房煜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70元,由原告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桂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