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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韦海宁与林瑞财、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海宁,林瑞财,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韦海宁。被申请人林瑞财。被申请人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林瑞财,总裁。申请人韦海宁因与被申请人林瑞财、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一、查封被申请人林瑞财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A座2303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林瑞财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东方明珠花园A0。三、查封被申请人林瑞财位于南宁市长湖路59号香格里拉花园3C17A03室。四、查封被申请人林瑞财位于南宁市万象城幸福里小区3套房产。五、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楼16、17层写字楼。六、冻结被申请人林瑞财在广西贺州华美纸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七、冻结被申请人林瑞财在福建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八、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85%股权。九、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贺州华美纸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韦海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瑞财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A座2303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林瑞财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东方明珠花园A0。三、查封被申请人林瑞财位于南宁市长湖路59号香格里拉花园3C17A03室。四、查封被申请人林瑞财位于南宁市万象城幸福里小区3套房产。五、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楼16、17层写字楼。六、冻结被申请人林瑞财在广西贺州华美纸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七、冻结被申请人林瑞财在福建绿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八、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85%股权。九、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贺州华美纸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韦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