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鑫福森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沃德(天津)传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鑫福森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沃德(天津)传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天津市鑫福森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新开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福丽,总经理。被告沃德(天津)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科技园区景明路西侧(沃德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胡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鑫福森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德(天津)传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鑫福森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1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立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