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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鑫福森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沃德(天津)传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鑫福森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沃德(天津)传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天津市鑫福森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新开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福丽,总经理。被告沃德(天津)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科技园区景明路西侧(沃德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胡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鑫福森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德(天津)传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鑫福森隆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1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立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