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贵州天源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申请执行桐梓县齐心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天源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桐梓县齐心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天源正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71095-X。法定代表人:邓伟,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金环城C栋6号门面。被执行人桐梓县齐心煤矿。组织机构代码:68399840-3.法定代表人:熊朝坤,系该矿执行合伙事务人。住所地:桐梓县燎原镇油草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桐法民初字第2517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85元,我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齐心煤矿在桐梓县安全监督管理局有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桐梓县齐心煤矿在桐梓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赔偿款188235元依法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洪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