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23)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熊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方灿芬,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熊秀芬。系东莞市常平宇康餐具清洁服务中心业主。申请执行人依据其作出的东环罚(常)(201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47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秀芬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常平宇康餐具清洁服务中心业主,该服务中旬的财产应视为熊秀英个人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熊秀芬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秀芬、东莞市常平宇康餐具清洁服务中心存款人民币10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何业生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方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