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长续申请吉林亮甲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续,吉林亮甲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海涛,都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徐长续,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吉林亮甲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亮甲山。法定代表人都文兰,经理。被执行人王海涛,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都文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徐长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亮甲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海涛,都文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地及部分股权。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以:“查封的林地及部分股权暂无法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张连进代理审判员 安广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