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梁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梁某,女。被告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罗某因涉嫌犯罪,现羁押在武威市看守所,案件不便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罗某因涉嫌犯罪,现羁押在武威市看守所,案件不便审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盖文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