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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承德荣达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福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荣达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王福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承德荣达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亚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荣达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福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