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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5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深圳市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53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瑶族,1964年12月6日生,湖南省江永县允山镇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3626****。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拍卖(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57.9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振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