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黄桂友与肇庆市滕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友,肇庆市鼎湖区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腾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黄桂友,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高要市。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冯旺娣。被执行人肇庆市腾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彭怡。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鼎湖区。法定代表人:张佩泉。申请执行人黄桂友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腾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腾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桂友工程款3474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2553.61元(计至2014年4月14日),以后发生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至付清日止,并返还本案受理费7831元。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款347400元的1.43%计收管理费4967.82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工程款75108.82元(其中包含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额履行补充清偿责任4967.82元),该款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黄桂友。经查,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肇鼎法执字第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张绍煌人民陪审员 黄桂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俞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