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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35号原告吴某某,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所地重庆市开县,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继新,重庆市开县剑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