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历荣与深圳市世纪华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历荣,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80号原告陈历荣,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洪江市。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坂雪岗大道4026号1楼部分2-4楼。法定代表人杨树。委托代理人杨丽,女,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历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进口食品:1、FERREOROCHER巧克力数量2盒,净含量375g,单价103元,条码(800500032273),生产日期2014年2月20日,保质期至2015年2月20日,小计206元。2、FERREOROCHER巧克力数量3盒,净含量200g,单价55.8元,条码(800500032274),生产日期2014年1月15日,保质期至2015年1月15日,小计167.40元。3、嘉顿手指饼干数量2盒,净含量240g,单价29.8元,条码(089782022219),保质期至2015年5月3日,小计59.6元。4、芝加哥炭烧棒(芝士味)数量1盒,净含量220g,单价16.00元,条码(4897049221024),生产日期2014年5月6日,保质期至2015年5月15日,小计16元。5、秀朗骨头饼干特浓牛奶味,数量1盒,净含量170公克,单价17元,条码(4713909143865),生产日期2014年4月26日,保质期至2015年4月25日,小计17元。6、秀朗骨头饼干特浓牛奶味,数量1盒,净含量180公克,单价16元,条码(4711871705869),生产日期2014年6月27日,保质期至2015年6月26日,小计16元。7、秀朗骨头饼干黑糖味,数量2盒,净含量180公克,单价16元,条码(4711871705876),生产日期2014年6月27日,保质期至2015年6月26日,小计32元。8、芝加哥炭烧棒(牛奶味)数量2盒,净含量220g,单价16.00元,条码(4897049221031),生产日期2014年5月6日,保质期至2015年5月5日,小计32元。9、宝贝蛋,数量1盒,净含量130公克,单价16元,条码(4711871705821),生产日期2014年4月15日,保质期至2015年4月14日,小计16元。10、宝贝蛋,数量1盒,净含量130公克,单价16元,条码(4711871705838),生产日期2014年5月17日,保质期至2015年5月16日,小计16元。以上食品合计578元。买后食用发现,以上食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578元,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5780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交通费、打印费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进口食品:1、FERREOROCHER巧克力数量2盒,净含量375g,单价103元,条码(800500032273),生产日期2014年2月20日,保质期至2015年2月20日,小计206元。2、FERREOROCHER巧克力数量3盒,净含量200g,单价55.8元,条码(800500032274),生产日期2014年1月15日,保质期至2015年1月15日,小计167.40元。3、嘉顿手指饼干数量2盒,净含量240g,单价29.8元,条码(089782022219),保质期至2015年5月3日,小计59.6元。4、芝加哥炭烧棒(芝士味)数量1盒,净含量220g,单价16.00元,条码(4897049221024),生产日期2014年5月6日,保质期至2015年5月15日,小计16元。5、秀朗骨头饼干特浓牛奶味,数量1盒,净含量170公克,单价17元,条码(4713909143865),生产日期2014年4月26日,保质期至2015年4月25日,小计17元。6、秀朗骨头饼干特浓牛奶味,数量1盒,净含量180公克,单价16元,条码(4711871705869),生产日期2014年6月27日,保质期至2015年6月26日,小计16元。7、秀朗骨头饼干黑糖味,数量2盒,净含量180公克,单价16元,条码(4711871705876),生产日期2014年6月27日,保质期至2015年6月26日,小计32元。8、芝加哥炭烧棒(牛奶味)数量2盒,净含量220g,单价16.00元,条码(4897049221031),生产日期2014年5月6日,保质期至2015年5月5日,小计32元。9、宝贝蛋,数量1盒,净含量130公克,单价16元,条码(4711871705821),生产日期2014年4月15日,保质期至2015年4月14日,小计16元。10、宝贝蛋,数量1盒,净含量130公克,单价16元,条码(4711871705838),生产日期2014年5月17日,保质期至2015年5月16日,小计16元,以上食品合计578元。上述食品的生产地均为外国或我国港澳台地区,且没有我国大陆地区进口商或代理商的相关信息。2014年8月13日,原告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进行了投诉,该局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了深市监龙罚字[2014]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在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为由没收了FERREOROCHER巧克力10盒、金安记黑胡椒牛肉干5包、黑椒味牛肉脯15包、牛肉粒1盒、秀朗特浓牛奶骨头饼5瓶、黑糖牛奶骨头饼1瓶、朱古力手指5瓶、炭烧棒1瓶,宝贝蛋1瓶,并没收被告违法所得197.9元,罚款2755.4元及对原告奖励3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被告销售的涉案食品均属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或者虽有相关的中文标识,但没有我国大陆地区进口商或代理商的相关信息,均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有关规定,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上述食品部分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予以没收,被告也因此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故可以认定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被告仍然进行销售,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支付十倍的赔偿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进口食品共计578元,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货款578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578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打印费50元的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陈历荣货款人民币578元;二、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历荣赔偿金人民币5780元;三、驳回原告陈历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6页,共7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