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高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于世德与威海市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西郊建设集团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德,威海市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西郊建设集团公司,于世德,威海市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西郊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高商初字第85号原告:于世德,男。委托代理人:张鹏,威海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德泉,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源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务琳,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西郊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源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务琳,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世德与被告威海市西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西郊建设集团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世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姜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