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南海保利海荣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小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南海保利海荣投资有限公司,刘小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2-1号原告佛山南海保利海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法定代表人刘文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志锋、沈瑶玲,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小芸,女,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方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志锋、被告刘小芸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南海保利海荣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2元(原告已预交4441.14元),由原告佛山南海保利海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南海保利海荣投资有限公司多预交的4400.12元,自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经原告向本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方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蓝斯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