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执民字第3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贺静、纪武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强,贺静,纪武军,宁波广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仑执民字第3243-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7002124910),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贺静(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7410313446),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纪武军(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4197506241034),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宁波广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000014952),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纪武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强与被执行人贺静、纪武军、宁波广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甬仑商初字第926、927、9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贺静、纪武军、宁波广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静、纪武军、宁波广度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纪武军所有的浙B×××××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代理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