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执行人陈霞与青岛捷啦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原文书[1]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陈霞,青岛捷啦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82号申请人执行人陈霞,女,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富官庄乡柳沟村63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被执行人青岛捷啦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北400米。组织机构代码:58368868-6。法定代表人曹珠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霞与被执行人青岛捷啦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