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范世传与郭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世传,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范世传,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华,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全民一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华协助申请执行人范世传办理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协助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华所有的坐落于全椒县襄河镇港口路育林巷×幢×单元×室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范世传名下。二、注销郭华的原房产证号:皖私产证号no.04304**号、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全国用(2005)第098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星审 判 员 惠 耘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