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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梅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常熟市永新印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炜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永新印染有限公司,江阴市炜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梅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永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工业园泰光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永明。被执行人江阴市炜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工业集中区B区云顾路32号。法定代表人孔亿洪。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永新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炜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梅商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市炜旺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永新印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697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2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40元,由江阴市炜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常熟市永新印染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江阴市炜旺服饰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阴市炜旺服饰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熟市永新印染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194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19415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梅商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惠代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