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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曲雷让、达娃让布缴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娃让布,曲雷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45号被执行人达娃让布,男,1995年6月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县。被执行人曲雷让,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县。本院在执行(2014)荣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达娃让布、曲雷让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达娃让布、曲雷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2014)荣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