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辛XX与张XX、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辛XX,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大庆炼化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学府路5小区5-14-4-302室。被执行人张XX,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消防支队宏伟中队工人,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26巷1号1门202室。被执行人夏XX,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大庆公路客运枢纽站售票员,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26巷1号1门202室。本院在执行辛XX与张XX、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按(2015)红垧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97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32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垧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 刘 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