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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常交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徐升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升,张春红,马小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常交民初字第73号原告:徐升。原告:张春红。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太清,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单纯,浙江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藤戴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占晓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升、张春红与被告马小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升、张春红于2015年4月3日以本案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赔偿更为妥当、方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将在被告人马小明交通肇事一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升、张春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6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宏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余欣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