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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蒙力与陈章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王蒙力。被执行人陈章乐。申请执行人王蒙力与被执行人陈章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4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6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理审判员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微信公众号“”